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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时点与方式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9-02 17:08)    点击:422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耿宝建说过“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而征收这一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老百姓很容易感受到剥夺感,而征收所对应的补偿则是保证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1、对被先征收后补偿的行政行为,可以起诉吗?

   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另外。第27条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以及,搬迁活动中该条还规定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可以选择那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另外21条还规定了“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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