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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部门:强拆不赔偿,先拖10年!最高法:全面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9-24 16:33)    点击:207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补偿安置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强拆被确认违法后,拆迁部门应当履行国家赔偿责任,而许多拆迁部门却会故意拖延赔偿时间。今天笔者通过一则判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最高法对此是如何裁判的。

一、案情简介(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8号

赵某的房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2010年赵某房屋所在村整体拆迁,2010年9月拆迁部门对该村进行整体登记,赵某因补偿标准过低,未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协议。2011年8月,在未获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拆迁部门组织力量将赵某房屋强制拆除。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济南中院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违法。

在确认强拆违法后,赵某便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程序,2016年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赵某300000元,但对赵某的拖延赔偿利息主张未予支持,赵某不服遂上诉。2017年,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赵某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失,那么违法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拆迁部门强拆赵某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其是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赔偿责任确定后,那么接下来就是分析赔偿范围。本案中强拆的日期是2011年,而实际赔偿日期却拖到了2020年,这10年来赵某因强拆而在外租房的支出是必要支出,也属于直接损失,在赔偿范围内。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即国家赔偿要满足及时性,本案中拆迁部门拖延10年才赔偿显然违反了法律原则,且为了体现对违法强拆、拖延赔偿违法行政的惩戒性,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

三、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判决如下:

1.撤销二审赔偿判决;

2.改判一审赔偿判决第二项为:赔偿赵某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8892.3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5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案件总结

房屋和土地是公民最为重要的一项资产,因此非法强拆对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十分巨大的,故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强调了赔偿的及时性原则,非法强拆是对拆迁户的第一次侵害,而如果在国家赔偿阶段对拆迁户再拖延履行赔偿义务,那显然属于二次伤害,这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显然也是相悖的。

对于非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要体现出对非法强拆这种违法行政的惩戒性,而当拆迁部门在国家赔偿期间怠于履行法定赔偿义务,那么其拖延期间造成拆迁户额外的房租过渡等损失,也要一定纳入赔偿范围,且拖延履行的利息,也要依法足额对拆迁户进行全面赔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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