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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1-17 13:45)    点击:271

随着我国时代经济的发展,老百姓对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国家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征地拆迁项目。然而,由于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利益较多,被征收方往往充分使用自己的权利,而忘记自己也有相关义务需要履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被征收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阻碍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情况。今天我们就针对被征收方需要注意的义务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能够注意这些问题。

义务一: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

对于出于公共利益的国家征收项目,征收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老白一昧的躲避并不能实际解决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已经不可避免了,不如主动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积极和征收方进行谈判,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获得合理补偿。

 

义务二: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而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搬迁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不履行协议就是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已经拿到了补偿款,应当积极配合征收方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

 

义务三:确定征收范围后,被征收方不得抢建、改建、新建等

在实践中,很多人为了多拿补偿款在确定的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加盖、改建或者是扩建。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由此可见,如果征收范围已经确定,被征收方抢建、改建、新建的房屋并不是合法建筑,在后期谈判协商中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同时,还会阻碍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进程。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随时愿意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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