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越拆越穷,抓住这些关键点让你拆迁致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1-05 15:58) 点击:163 |
征地拆迁是老百姓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相应的补偿道理上讲是不可以让老百姓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而不得降低是底线,因此我国法律对征收补偿的态度是鼓励地方行政机关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充分补偿老百姓的。但是实际生活中事与愿违,地方行政机关或是为了土地财政,或是为了自己的政绩,罔顾法律程序,经常违法拆迁,那么作为老百姓我们在面对征地拆迁时,该做哪些准备,去做一个因拆致富的人呢? 第一,征收是否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们要对征收方(行政机关)是否在其公开的文件里对满足哪些公共利益以及相关的论证是否完备,如果对于公共利益的论述有瑕疵,那么这一点就可能是对方的一个违法点,在补偿谈判的时候我们可以借此向对方施压,以获取合法合理的高额补偿; 第二,征收方的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职权? 在征收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征收方中的行政机关没有相应职权的情况,超越职权是指征收部门本身没有批准或实施征收等行为的法定职权,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有作出征收决定权利,但却对不在规划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一并作出征收决定,这就是违法行为。 第三,征收的评估程序是否完整? 评估程序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都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了评估,才能确定补偿中相应的数额,而评估程序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比如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大家对评估机构是有选择权的,评估程序任何一处纰漏都很可能导致整个评估不合法而失去效力,同时及时评估程序合法,如果我们还是对评估结果不满,还有相应的申诉权,因此大家一定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评估程序的检查,找到违法点即可作为谈判的筹码。 第四,征收方是否有征地批文? 这一点是很关键的,但也往往最容易被大家忽略,谁能想到行政机关连完整的征地批文都没有就敢大张旗鼓地进行征收呢?但实际生活中相关的例子还是很多的,他们的确有这个胆量或者是出于侥幸心理,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行政主体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征地批文”直接关系到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在实际案例中常常出现行政机关“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的行为,而对此在《土地管理法》第76条种便对这种行为的罚则进行了规定,其中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借此施压,是得到高额补偿的很好的方法,因为征收方作为行政机关不论是其领导的仕途还是行政机关的颜面,都是他们的七寸。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找到了对方违法点,我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切忌狮子大开口,这样很容易让谈判直接崩裂,征收方被逼急很可能做出非法强拆、偷拆、“误拆”等行为。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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