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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误拆”,行政机关责任免不了!——看法院如何认定误拆行为的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1-13 14:08)    点击:187

在信息网络不发达的年代,强拆新闻屡见报端,又因为热点太多渠道太少,吸引了一阵子关注后热度一下降,后续基本上就不了了之了,因此前些年地方行政机关都有胆子去强拆,压住新闻渠道基本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今天网络信息发达,微博热搜、短视频平台、众多自媒体,如果有强拆一旦被曝光那么地方行政机关麻烦是少不了的,因此“误拆”就被广泛地运用了起来,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什么叫“误拆”,为什么行政机关会选择“误拆”这种手段。

 

 

一、什么叫“误拆”?为什么要“误拆”?

    

误拆,就是不小心失误拆错了。而具体到执行层面上,就是被行政机关委托的拆迁公司拆错了,然后公司大义凛然地表示全是自己失误,和行政机关丝毫没有关系。说真的,这事儿单从常理来分析,确实有点流氓,大有让老百姓哑巴吃黄连的意思。

地方行政机关拆迁基本上都会委托一些拆迁公司进行具体拆迁工作,既然是具体拆的人不是行政机关,那么操作空间就来了:行政机关因为补偿问题和当事人没谈妥,于是与拆迁公司暗搓搓地协商,让拆迁公司拆别的房子的时候顺便“不小心碰倒当事人房子”,出了责任拆迁公司全兜着,以后政府再有生意肯定还会照顾这家公司的,公司吃了点小亏但得到了大好处,而行政机关呢?行政机关不仅免去了与当事人沟通协商等一系列繁杂的法律程序,而且将老百姓房子非法推倒,因为是“误拆”,屋内物品价值暂时无法计算,补偿只能按照当地普通家庭生活水平计算,补偿数额会比本应给的征收补偿低得多。

所以,“误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省时、省钱、省力气,而且哪怕见诸报端也不会掀起太大波澜,那么行政机关当然要用这手来对付不肯轻易妥协的老百姓了。

 

 

二、“误拆”违法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与拆迁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拆迁公司作为被委托人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其责任自然应当由委托人即行政机关来承担。

    

   当然,有的行政机关为了逃避相应的行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其与拆迁公司的关系上承揽合同,行政机关在拆迁公司“误拆”行为中不知情也没参与。那么此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偌大的一个房子,明确的拆迁范围,白纸黑字小学生都不会弄错,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偏偏弄错?错的原因要么是伪装成误拆的强拆,要么是委托方即行政机关本身存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看法院对“误拆”责任如何认定

 

今天有三个案例,其具体的案情基本相同,都是家里没人,然后回来时房子没了,拆迁公司主动认错,行政机关装作无辜,那么三个案件判决是怎样的呢,所依据有何区别呢?

 

1、行政机关是否与“误拆”行为有关联需要查明——2018)浙06行初97号案件

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及被告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内容,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确由具体负责房屋拆除事宜的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在拆除、清理所在拆迁区域时拆除,然在未查明该拆迁单位是否是受东湖街道办委托实施2017年11月24日行为、具体委托内容及相应责任承担等情况下,被告有关东湖街道办未实施2017年11月24日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行为的辩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

2、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自己与“误拆”无关联,应承担不利后果——2018)皖1523行初38号

本院认为,原告厂区部分围墙被拆除的事实清楚,是宁国市志成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王某具体实施,宁国市志成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则是依据与被告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进行拆迁行为,该拆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发包方被告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迁原告厂区部分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拆迁行为是拆迁队王某误拆”的辩论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3、拆迁公司“误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即行政机关承担——2018)苏0505行初20号

 

被告内设部门房屋补偿安置办公室与成金拆房队签订《拆房协议书》,委托成金拆房队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办理交接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实施拆除,因房屋补偿安置办公室系被告内部职能部门且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故应视为被告与成金拆房队签订的《拆房协议书》。

成金拆房队在被告主导推进拆迁过程中进行的房屋拆除行为,成金拆房队所实施拆房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被告承担。

被告委托的成金拆房队在拆除原告房屋的周边房屋时将原告房屋的屋顶损毁,被告作为委托机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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