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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可入刑——《征收补偿决定》不是非法强拆的挡箭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1-18 14:49)    点击:181

     许多征收方借助自己体量庞大的优势,欺负老百姓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拿政策当法律用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征收补偿决定》往往是他们最常用的一个文件。那么有了该决定,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强拆了吗?

 

 

一、非法强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老百姓依旧可复议、诉讼

 

作出了该决定并不意味着老百姓只能服从,大家此时如果对决定中的补偿数额不满意,完全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程序来维权。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决定仅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尚未搬迁,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存续的期限之内,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是不可以拆除房屋的,否则就是对作为财产的房屋的故意损害,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任何强拆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而《征收补偿决定》在此时其中的关于起诉、复议期限的规定,正是保护老百姓的权利的,而绝对不是强拆的帮凶。

当然,如果在地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复议、诉讼的期限规定,又或者规定的时间过短,那么该《征收补偿决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大家可以针对该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委托律师进行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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