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容不得任性——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因违法被撤销!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1-21 13:47) 点击:765 |
在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许多时候都欺负老百姓不懂法,为了能够早日完成自己的任务,为了个别领导的仕途和业绩,直接无视了法律程序而进行征地拆迁,作出的许多决定和文件本身的合法性都禁不起推敲,尤其是程序违法现象十分常见,而老百姓因为日常并不接触征地拆迁所以往往不知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坑的情况很多。今天,我们就来讲一则案例,看行政机关为了业绩,任性作出的文件是如何被法院依法撤销的。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6)皖0311行初32号) 被告梅桥镇政府于2016年7月15日对原告吴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编号为NO.201607015001),认为原告吴某在已征迁完毕的土地上新建构筑物的行为,已严重损害相关单位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限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将组织强制拆除。 二、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显而易见,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拆除被征用的土地上的设施肯定是要拆的,但是执行的主体只能够是法院,镇政府乃至其他政府部门,都是没有权力去具体实施拆除建筑行为的。 三、法院判决 本案被告梅桥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应视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七十条 第(一)项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NO.201607015001”《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果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光是看案情很难看出镇政府哪里做错了,毕竟在老百姓心里都觉得,反正早晚都是要征迁的,早一点晚一点都拆,去法院告有意义吗?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有,而且很有意义。首先,老百姓主动去告去诉讼,这是监督和促进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只有老百姓都敢告,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才不会乱来;其次,法院和政府并不是一个机构,在中国社会主义体系下他们各司其职,哪怕极个别地方政府和法院勾结,但是只要老百姓坚持上诉维权,那么法律肯定会给老百姓一个说法的;最后,行政机关之所以违反法定程序,并不是因为他们是法盲,恰恰是因为他们懂法,所以想要违反法定程序来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此时如果委托律师去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在法律程序的进行中律师除了帮助大家维权,还可以通过搜集行政机关的违法点,以诉讼促谈判,将诉讼作为手段,来为大家取得自己应当得到的合理补偿而尽一份力。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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