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必经程序,缺一项也是违法!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2-08 14:24) 点击:152 |
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少给乃至不给补偿,很多时候都会作出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或是为了自己政绩、或是为了相关领导仕途,普通老百姓的利益此时就成了牺牲品。而对于强拆等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来说,许多程序性文件的缺失是老百姓很容易忽略掉的,大家千万不要觉得征地拆迁就是“拆——补偿”这么简单粗暴的,中间的程序不要觉得麻烦,因为他们是必不可少的。 程序性的规定为什么重要?这主要是 因为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其本身的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先侵犯个人利益然后事后给予充分补偿,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建筑进行征收,因此以下法律程序一定要大致了解以下,下面这些程序不是为了给老百姓设置门槛难为大家,而是为了给行政机关设门槛,保护大家利益的。 正是因为征地拆迁是对个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哪怕事后会有相应的充分的补偿,但是每个步骤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其相应的程序法律规定如下: 一、行政机关要先确定征收范围 这里大家有一点要注意,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因此在范围确定后,大家一定不要为了更多补偿进行抢建、偷建等违法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于这些违法建筑是不会给补偿的。 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补偿方案是一个很重要的步骤,只有有了补偿方案,才有了让老百姓知道行政机关对补偿数额的大体的基本态度,没有补偿方案,私下里和老百姓谈补偿,都是不合法的。 三、听取公众的意见并据此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先补偿后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无补偿则无征收,凡是让大家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违法的,大家完全可以拒绝,必须先补偿后征收,而且补偿数额必须足额到位,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拖延。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与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而在此之后,如果大家对于征收补偿的数额、方式不满意,那么大家既可以选择进行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大家在此一定要注意法律对于复议、诉讼的时限规定: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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