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行使这些权利,是拆迁中获得高补偿的不二法门!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2-11 15:50) 点击:291 |
征地拆迁,其本质是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并对个人利益进行弥补的一种模式,而简单来说,就是牺牲自己的利益成全社会的利益,同时拿相应的补偿来弥补自己损失。那么可见,补偿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行政机关很多时候都会尽可能克扣、不给、少给拆迁户征收补偿,而法律对此似乎早有预感,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征地拆迁中,法律赋予了我们哪些权利,同时也希望大家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对这些权利的行使是维权、提高我们补偿的不二法门! 权利一:提供规划意见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权利二: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权利三:表达对征收方案异议、参与听证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权利四:自由选择维权方式 被征收人享有的就级权利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和依法信访等。 权利五:不受暴力拆迁侵犯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状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着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拆迁方对我们实施了暴力拆迁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多种途径维权,因为无论如何,哪怕是违建,暴力强拆也不会受到法律支持的。 权利六:对违法拆迁行为的举报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由此可知,被征收人有权对不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的内容即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在作出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过程中违背法定程序,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违法进行强制拆迁等;也包括参与征收补偿活动的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还包括被征收人为,例如,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通过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来骗取更多补偿款的行为。 被征收人的上述六项权利中,获得公平补偿权、拒绝非法强拆权以及救济权这三项权利是核心的权利。其中举报权和救济权中的行政复议、诉讼权既是独立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他几项权利受侵犯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征收主体被限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并且明文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加上被征收人对于政府的征收决定也有诉权,采取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有利于规范政府阳光透明的拆迁,并有效遏制非法拆迁活动,让被拆迁人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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