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秦胜诉:公共利益不是强拆理由,强拆房屋最终被判违法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3-28 16:04) 点击:181 |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和老百姓一方最多、最大的矛盾点就是在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围绕着补偿问题产生了矛盾经常会导致强拆。但今天本案中有所不同的是,本案中被告一方强拆的理由是为了其所谓的公共利益,那么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强拆吗?接下来将为大家讲述下本案的经过。
一、案情简介
孙某是A区B街道的村民,2001年7月10日,孙某从本村村委会获取了A街30号宅基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累计500平方米。2018年3月,A区B街道办称要对此片区的旧村进行改造,2018年5月中旬,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同时没有与孙某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孙某房屋,屋内物品都被损毁,孙某财产受到损害。
孙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B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B街道办针对本案的矛盾焦点表示: 1. 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孙某和案外人刘某对房屋产权有争议且互不退让,B街道办无法与原告签订协议;2.拆迁工作进行刻不容缓,涉及到了回迁安置工作,如果不尽快拆除会影响到该区域所有拆迁户利益,为了不影响回迁安置房建设,所以强拆。
二、案件分析
本案被告A区B街道办所主张的主要有两点,如果这两点不成立的话那么必然要被判决强拆违法,接下来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两点到底能否成立。
对于第一点,B街道办认为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有争议,不知道该怎么签。这个理由绝对不是强拆的理由,因为征地拆迁要强拆房屋依据法律必须经过法院,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动手拆迁,所有权的争议是当事人双方的,对强拆行为没有提供任何合法的因果关系;
对于第二点,B街道办主张其是为了该区域内其他拆迁户的利益,为了保障所有其他拆迁户的利益、不影响大家的安置工作,于是强拆。看似有理实则无理,征地拆迁本身就是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一种模式,因此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上写得清清楚楚,法律所划定的界限就是公共利益可以对私人利益侵犯的最大程度,为了集体利益不能无限度地牺牲个人利益,此处B街道办所依据的公共利益,其权重在法律上的衡量要弱于孙某的私人利益,是不可以侵犯孙某的利益的,这种强拆行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法理诠释,都是违法的。
三、法院判决
B街道办尽管主张了一些事项,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确认被告A区B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B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他们拆迁房屋所为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给予他们的权限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超出哪怕一丝一毫都是违法,更何况B街道办直接违背法律规定,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强拆,这是违法的,此处的公共利益是超出法律所囊括的范围,自然是非法的。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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