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告诉你,非法强拆在维权时诉讼、复议、赔偿机关的关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3-29 15:11) 点击:148 |
在征地拆迁中,强拆的行为屡禁不止,纵然违法成本高昂,但是征收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会选择偷拆、误拆等变相强拆手段。而行政法领域的法律关系不像民法、刑法那样通俗易懂,这也客观上增加了老百姓维权的难度,今天我们就来告诉大家,房屋被强拆,维权到底有什么先后顺序,以及其内在的逻辑是什么。
一、房屋遭强拆后维权有哪些选择?
可以向该强拆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也可以选择起诉,复议相对简便快捷,因此建议大家先复议试试,如果复议结果不满意,那么我们再起诉也不迟,当然我们也可以不用复议,直接起诉。而对于起诉,我们首先必须要诉的就是“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我们可以再加一条诉讼请求“请求赔偿强拆损失”,如果加了这条,法院就一并判决赔偿问题了;而如果不加这条请求,那么在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后,我们就必须拿着判决书【先】到赔偿义务机关那要求赔偿,对赔偿有问题,才可以再次起诉,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又是怎么回事呢?
二、赔偿义务机关
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是什么意思呢?是有义务赔偿的机关。那什么才叫“义务”?因为强拆是分合法和违法的,合法强拆的话,肯定是没有赔偿的义务的,只有违法强拆是有义务。那违法不违法,谁说的算?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自认违法,第二种是复议机关复议后认为强拆的行政机关违法,第三种就是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在法律程序上被认为违法之后,这个机关才是“赔偿义务机关”,这一条文也才有适用的余地。在行政机关被确认违法后,那么我们不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必须先向这个“赔偿义务机关”来要赔偿,如果这个义务机关不给、给的让我们不满意、一直不回复我们,那么我们才可以起诉要求这个“赔偿义务机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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