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拆大家都懂,那误拆呢?赔偿数额和强拆赔偿一样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4-11 15:51) 点击:113 |
非法强拆,这个词汇可以说在我国的征地拆迁历史中已经历史悠久了,早在建国初期的1956年,毛主席专门就河南某地为建机场而征收的问题做了讲话,这次征收因为事先没安排好、没说清道理,直接强迫农民搬家,农民齐心协力把来强拆的人赶跑了,毛主席就此批判了官僚主义作风。时至今日,法律日趋完善,强拆显然违法成本高昂,于是许多行政机关想到了其他歪主意,比如误拆,那么误拆是怎么回事?法律责任和赔偿数额与强拆有何区别呢?
一、案情简介
浙江金华的某地要建设机场,要对当地的部分农村居民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征迁办在拆除宋某邻居的房屋时,一并将宋某的房屋拆除,但是宋某本人并未就征收补偿和安置与征收方达成协议,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违法并给予自己行政赔偿。 征收方答辩时主张,在2012年3月1日,金华机场区块征迁办公室、多湖街道办事处、横塘沿社区在组织对已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宋某邻居的老屋进行拆除时,由于其与宋某的房屋相连又是木结构,在拆除的过程中,宋某的老屋受到影响,但并非强拆、偷拆。
二、案件分析
在法律上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根据侵权者侵权的时候是故意、过失有关系,一般对过失行为的处罚要远轻于故意。那么从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强拆和所谓误拆,他们的本质区别就是强拆是故意,误拆是过失。
那是不是对误拆这种过失侵权行为的处罚就应当轻一点呢?然后赔偿的数额比强拆也该少一点呢?从法律条文上进行分析、类推的话应当是这样的,但是我们对侵权主体、对过失与故意的界限进行判断,那么就可以否定这种误拆责任轻于强拆的说法。
过失侵权,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所作为的又是拆除房屋这种技术上不复杂、对百姓的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误拆房屋会导致百姓短时间居无定所,那么负责实施拆迁的行政机关就有审慎的义务,那么只要有审慎义务,这么大的房子,这么重要的事情,执行者还是公权力机构,那误拆就不存在所谓的“过失”,误拆即故意,理论上和强拆应当负等同的责任。
三、法院说理及判决
被告虽辩称,金华机场区块征迁办公室是在依法拆除朱小平、王小虎的房屋时,导致涉案房屋损毁倒塌,并非强拆、偷拆,但事实上其已经将涉案房屋一并拆除。 然而,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王露霜,就其从王阿六处继承所得的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达成相关协议,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实施拆除涉案房屋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故原告王露霜要求确认被告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确认拆除房屋(误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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