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建必须按照步骤来,少了以下一项程序都是违法!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5-12 16:08) 点击:439 |
拆违建,行政机关感觉底气十足,毕竟这不是征地拆迁中拆除合法房屋,而被强拆的老百姓也自觉底气不够,毕竟自己违法在先。但是违建也并非是法律的弃子,违建也并一定要拆,哪怕不得不拆的违建,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行政机关就是违法的。
一、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强制执行决定必须书面作出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上述三个点,行政机关少了哪一步都是违法的,如果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哪怕是对违建进行拆除,当事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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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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