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过继子女无法获得补偿?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9-14 15:43) 点击:958 |
在农村,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方负责给另一方养老送终,另一方将宅基地财产交由一方继承。此时赠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拆除,受赠人一方能否享受宅基地的安置补偿权益?需要看受赠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在同一户上、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变更使用权人。 一、案情简介 李大某(2001年去世)是河南省郑州市人,在所在村有宅基地一处。1995年李大某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把李大某弟弟的孙女李某过继给李大某养老送终,李大某将宅基地财产交由李丹继承。后李大某所在村要搬迁改造,2015年4月,李大某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2020年3月20日,李某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补偿,认为通过遗赠取得李大某的院落一处,请求区政府对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2020年8月4日,镇政府对李某作出《行政补偿通知书》,确定参照村委会意见及改造指挥部会议纪要对地面附属物进行补偿,决定补偿总额42151元。区政府一直未将该补偿款支付给李某。李某对此不服2020年8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区政府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区政府辩称,李某并非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案涉宅基地及房屋拆迁时,李某的户口不在本村,不具备所涉村集体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宅基地的安置补偿权益。 二、法院审理 把宅基地财产交由李某继承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李某和李大某存在法律认可的或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无法得出两人同属一个家庭户,因此李某不能基于宅基地要求安置补偿。但对于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可以按照委托书中载明的意愿交由李某继承。李某曾经向区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后镇政府作出《行政补偿通知书》,载明对李某继承的附属物补偿,补偿金额为42151元。镇政府的该行为代表政府部门对李大某宅基地上附属物价值的认可,印证了李大某遗产应当由李某继承的事实。但是在审理中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补偿款项具体包含哪些附属物,李某对此款项亦不认可,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对金额作出补偿判决。鉴于此,应责令区政府限期对李某申请的补偿事项作出处理,以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 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李某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四、律师总结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的仅仅是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不能作为村民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但是一户内若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当然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无证据证明李某是李大某的合法继承人,对于宅基地不可主张补偿,但可以主张附属房屋部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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