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款?法院:违法,发放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9-15 10:25) 点击:108 |
农村征地补偿不是一个短时间的过程,从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拿到补偿款,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只有最后征地补偿款拿到手,咱们老百姓才算真正放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先发放到村委,再由村委下发至村户。如果村委迟迟不将补偿款发放到我们农民手中,那该怎么办呢? 一、案情简介 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穆某与丈夫韩甲(已病故)、及孙女韩某、长子韩乙(已病故)共同承包所在村土地22.9亩。韩甲生前将其中11.9亩土地转包给第三人金某一家耕种,但是未签书面转包合同。自国家发放粮食补贴以来,村委会一直将该11.9亩承包地的粮食补贴发放给金某。穆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3年6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该11.9亩土地由金某继续耕种至2027年,每年12月31日给付穆某转包费2800元,后双方均履行了此调解书。2018年6月,其中4亩地被国家征用,补偿款151981.44元(由村委会保管)。穆某多次索要该征地补偿款,村委会表示应由穆某与金某达成协议,按协议支付补偿款。 穆某认为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金某无权领取。穆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村委会不发放补偿款的行为违法;请求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151981.44元。 村委会辩称,涉案承包地的农业税、公粮等费用一直由金某缴纳,2010年的占地补偿款也是打到金某账户,后穆某与金某平分。此次二人均到村委签字领征地补偿款,所以村委都没给。 二、法院审理 街道办已经将补偿款发放给村委会,本案与街道办无关,但是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违法。 2013年6月7日,双方在法院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可以证实涉案土地是转包给第三人金某的。同时庭审中,村委会明确表示,涉案土地是发包给韩甲的,并未收回。第三人金某主张涉案土地应当由村委会收回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土地征地面积为2374.71㎡,共发放征地补偿款151981.44元。其中征地安置补偿款132983.76元,应发放给土地承包者穆某。故穆某请求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中安置补偿费132983.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征地补偿款中青苗款18997.68元,应发放给土地的实际耕种者第三人金某。故穆某请求支付给其本人的青苗款18997.68元,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确认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违法。 判决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征地安置补偿款132983.76元,发放给穆某。 判决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征地青苗款18997.68元,发放给第三人金某。 四、律师总结 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需视情况而定: 村委不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并诉讼解决;若村集体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反应情况要求对村委会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不作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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