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没有审批手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法院:违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9-20 19:11) 点击:406 |
现实中会有这样的情况,农民朋友们与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明明有证据证明征迁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先领取了补偿款。现对补偿数额不满,再去起诉确认补偿协议无效。此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很难会被确认无效。这里提醒大家,千万不要随便领补偿款! 一、案情简介 杨某是浙江省湖州市人,世居在X镇X村,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有建筑面积285㎡的合法住宅。 2018年8月28日,该镇X村征迁指挥部发布《征迁安置公告》。2019年4月28日,征迁指挥部发布《补偿安置签约期及搬迁公告》。2019年5月3日,杨某代表该户与X村委会、征迁指挥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领取补偿奖励款132000元。现杨某认为所签协议无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镇政府辩称,征迁指挥部是该村委会的临时性机构,征迁安置公告及签约公告均由征迁指挥部作出,此次征迁是村委会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属于村民自治行为,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同时,杨某经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也领取了补偿款。故请求驳回杨某起诉。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镇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2、镇政府与杨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3、该协议是否无效? 关于焦点一,从拆迁安置公告的内容看,该拆迁项目涉及该村181户村民及企业,涉及村民重大公共利益,并非村委会能够单独决定和管理。从镇政府提交的征迁进度表、微信报道等证据来看,该次征迁由镇政府推进实施。故其签订协议的行为应视为镇政府委托,镇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案中镇政府未提交上级政府的用地批复,即被征收土地没有取得审批手续,视为签订该协议的行为没有证据。所以镇政府与杨某签订该协议的行为违法。 关于焦点三,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杨某的合法权益,协议签订后政府支付补偿、奖励款,杨某领取相应补偿、奖励款。故杨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本案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确认镇政府与杨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违法; 驳回杨某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请求。 四、律师总结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是对老百姓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会确认该行为违法,但不会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案中,镇政府的征地行为没有经过审批手续,系程序上有瑕疵。但是杨某领取了补偿金,没有实质遭受损失,所以不会撤销该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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