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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未确认领取安置房,原住宅被强拆?法院:违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9-22 17:56)    点击:392

村委会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因为村委居委不是政府不具有执法权更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如果您不幸遇到了“为所欲为”的居委会景图律师提醒您一定要找出背后真正拆除您房屋的行政机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山东省青岛市人X村拥有住宅房屋一处建筑面积共135

2010625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发布公告对旧村改造工程作出说明2010725刘某与居委会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明确刘某享有两套安置房面积分别为8055)。现刘某已经通过抓阄确认了80㎡房屋一套并入住另一套尚未确认也尚未领取拆迁补助等费用

2019615在刘某未确认另一套安置房的情况下135㎡住宅房屋直接被拆除刘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合法住宅的行为违法

街道办辩称刘某房屋是居委会组织拆除不是街道办所为街道办不是适格被告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有二1、街道办是否是适格被告2、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并未规定社区居委会有权实施强制拆除本案第三人居委会虽自认系其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是居委会等自治组织仅为行政机关的辅助者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不能认定为居委会自主实施街道办在审理中始终未提供充分证据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故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认定被告街道办是涉案房屋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街道办作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提供其行为合法性的相关证据但是街道办在否认实施该行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其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街道办作为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应提供其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只能确定其行为违法并承当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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