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未确认领取安置房,原住宅被强拆?法院:违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9-22 17:56) 点击:392 |
村委会、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因为村委、居委不是政府,不具有执法权,更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如果您不幸遇到了“为所欲为”的居委会,景图律师提醒您,一定要找出背后真正拆除您房屋的行政机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山东省青岛市人,在X村拥有住宅房屋一处,建筑面积共135㎡。 2010年6月25日,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发布公告,对旧村改造工程作出说明。2010年7月25日,刘某与居委会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明确刘某享有两套安置房(面积分别为80㎡、55㎡)。现刘某已经通过抓阄确认了80㎡房屋一套并入住,另一套尚未确认,也尚未领取拆迁补助等费用。 2019年6月15日,在刘某未确认另一套安置房的情况下,原135㎡住宅房屋直接被拆除。刘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合法住宅的行为违法。 街道办辩称,刘某房屋是居委会组织拆除,不是街道办所为,街道办不是适格被告。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有二,1、街道办是否是适格被告?2、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并未规定社区居委会有权实施强制拆除。本案第三人居委会虽自认系其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是居委会等自治组织仅为行政机关的辅助者。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不能认定为居委会自主实施。街道办在审理中始终未提供充分证据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故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认定被告街道办是涉案房屋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街道办作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提供其行为合法性的相关证据。但是街道办在否认实施该行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其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街道办作为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应提供其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只能确定其行为违法,并承当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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