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他人冒充本人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捺印?法院:违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9-26 16:29) 点击:512 |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甚至会作出找人冒充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事情。这是严重违法的,如果您遇到这样的不公平待遇,是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的。 一、案情简介 项某是浙江省台州市人,在X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10年,浙江省发改委获得审批,进行水库工程移民安置,项某房屋所在地面临征拆。2017年6月30日,县政府办公室颁发《移民安置办法》。2017年10月15日,镇政府与项某所在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乙方落款处签名并非项某自己所签,而是镇政府让李某代替项某所签,指印也是李某所捺,项某对此不知情。 2020年7月9日,镇政府将部分安置款打入项某银行账户。随即在7月21日,大量工作人员冲入项某家中,未出示任何手续便将项某房屋强制拆除。 项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代替其与镇政府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县政府辩称,该安置补偿协议是镇政府与项某签订,县政府并非适格被告。同时该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合法,没有侵犯项某权益,已经实际履行,不属于可撤销情形。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有二,1、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2、该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关于焦点一,根据《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因此,县级以上政府系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的组织、领导实施者,镇政府作为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涉案《安置补偿协议》,应视为受县政府的委托。故县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县政府作为补偿安置主体,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该安置补偿协议是县政府委托案外人李某代替项某签订,并非项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涉案《安置补偿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被撤销后,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 三、法院判决 1、判决撤销该《安置补偿协议》。 2、项某向县政府返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偿款。 四、律师总结 房屋被征拆的,应由房屋的权利人或该户内的成年家属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本案中,项某从未见过该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系案外人签订,这是赤裸裸的违法和暗箱操作,严重侵犯了项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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