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以社区改造名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法院:违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9-27 18:24) 点击:477 |
实践中,存在地方政府以“村民自治”、“旧村改造”等名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之实,进而规避土地利用、土地征收等方面的诸多限制,该做法不仅程序不合法,而且严重违反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侵犯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等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赵某是河南省漯河市人,在X村拥有合法住宅一处。 县政府启动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在该主体建设工程完工的情况下,镇政府启动了该项目的配套工程建设工作,对配套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并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赵某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面临被征收。2015年8月20日,县政府内设机构旧城改造指挥部作出的《批复》,同意镇政府的上述补偿方案。 赵某认为该《批复》作出的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批复》。 县政府辩称没有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占用土地是X村为了适应新城规划,自主进行社区改造,完全是村民自治范畴。且依据《土地管理法》对该《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批复,具有明确法律依据,该批复行为合理合法。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有二,1、县政府实施土地征收的行为是否合法?2、该《批复》是否违法? 关于焦点一,《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复。本案中,县政府未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情况下,由其内设机构指挥部以村民自治的名义代替土地征收,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二,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征求赵某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但是县政府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征地手续证据,因此作出的上述批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被撤销。并且指挥部并不具有作出《批复》的资格,其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作出的《批复》严重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法院判决 确认县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作出的《批复》违法。 四、律师总结 本案中,县政府以湿地公园建设为由,对赵某所在村村民代表决议形成的安置补偿方案作出批复,同意实施改造并补偿,本质是对村民房屋实施拆除补偿,对该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因此赵某就该批复诉至法院,经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补偿批复违法,维护了赵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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