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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先扣除复垦费用后,再给关闭矿场补偿?法院:违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4-03-04 18:13)    点击:106

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采矿许可证尚处于有效期内的采石场进行关闭,应视为行政许可的撤回。此时政府有给予补偿的义务,对承包人相应的采矿权价值、实物资产及相关费用应当予以补偿。但是对于复垦费用这一部分,不可以直接估算,要实际进行评估预测。

一、案情简介

邹某是湖南省韶山市人,在X乡经营了一家采石场。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4年5月28日,市政府与邹某签订关闭补偿协议,决定关闭该采石场,并一次性补偿给邹某52.5万元。邹某领取补偿款后,该采石场被注销。

邹某对补偿不满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关闭补偿协议。法院支持邹某请求,并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后市政府委托评估机构确定该矿实物及资产价值共482.8万元,土地复垦费用为456.1万元。

2018年7月30日,市政府作出《关闭采石场的补偿决定》,表明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将复垦费用扣除后,决定追回实际多支付给邹某的192.79万元。

邹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关闭采石场的补偿决定》。

市政府辩称,双方协商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签订了委托协议,因此不存在少补、缺补的情形。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评估机构作出的《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合法。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矿山地址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系采矿人的法定义务。如果邹某未履行相应复垦义务,市政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处理。并且,矿山实际治理与复垦工作前,应当聘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重新进行费用预算。

具体到本案中,该《土地复垦方案》并未送达给邹某,方案中载明的土地复垦费用系估算。市政府未在矿山实施治理与复垦前通过专家评审确定最终复垦方案及价格,即未启动该程序,相关费用不明确,因此直接在对邹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中扣除土地复垦费用,缺乏法律依据、程序错误。

三、法院判决

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关闭采石场的补偿决定》;

责令市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四、律师总结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址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址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址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但不能直接就把土地复垦费用扣除,有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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