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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未拿到合理补偿就遭强拆? 法院:违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4-03-13 16:41)    点击:109

实践中,在征收文件下发后,认为补偿不合理没有达成一致应该怎么做?当然可以和对方协商,在协商期间房屋被强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李某房屋坐落于济南市某区,为个人住宅,原登记产权人为李某,2019年8月30日通过产权变更登记产权变更为其妻马某。

2013年9月23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区和平路水利厅宿舍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马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在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签约。

2014年5月23日,市政府就征收房屋向马某作出补偿决定,并告知了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期满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将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6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补偿决定,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8日,案涉房屋被拆除。同日,某区政府官方网站发表了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题为《全市房屋征收百日攻坚现场观摩会在某区召开》的文章,载明:“6月18日上午,为确保和平路水利厅宿舍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让广大被征收居民早日住上回迁安置房,经历下法院裁定,某区组织住建、房屋征收中心等单位,对项目范围内的3处房屋依法实施强制征收,并按相关要求对被征收人予以妥善安置。”马某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遂提起诉讼。

市政府辩称,拆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于审理焦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就其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准予执行的行政决定所实施的行为。本案中,区政府称并未实施补偿决定的执行行为,但根据其官方网站所转载的新闻稿件,明确提到2020年6月18日对相关房屋的拆除系对法院裁定的执行,区政府亦未举证证明前述裁定不含裁定,在认定马某房屋系2020年6月18日被拆除,因此程序上不合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马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征收项目开始后,虽下达了了拆除决定通知,也应履行合法程序,虽然有法院下达的拆除裁定,可是是根据该报纸上刊登的文件并没有按照时间及程序拆除,所以当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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